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税收的宪政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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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税收的宪政之维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内容摘要:宪法中税收的概念应有确定的内涵。在事实层面上,税收是权利的基础和保障;在价值层面上,权利是税收的目的和归宿。宪法税收规范的目的不是税收的强制和无偿征收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求和公共机关的运转,而是旨在通过议会的宪法职能的行使实现税收的人民主权和公民的权利保障。将市场交易规则应用于税收领域的观点不符合宪政精神和税法原则。  关键词:宪法宪政税收  税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

2、,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认识,同一学科内不同学者之间也莫衷一是。经济学家认为,税收是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按照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的资源,它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在法学界,有学者认为,从国家分配论的角度,“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征取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i]有学者认为,从公共财政论的角度,“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

3、的一种活动或手段。”[ii]还有学者认为,从公共行政的角度,“税捐之课征,在外观及形式上,已系科技时代之公行政;但是,在内容及性质上,则仍属传统、典型之干预行政,面对行政行为之不断演变,可谓为未进化之行政类型。[iii]还有学者认为,”税收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iv]显然,对于税收,经济学与法学的视角是不同的

4、。在经济学视野中,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在税收的流转过程中,如何实现社会资源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的效益最优。而在法律视野中,税收作为国家与公民利益关系的纽带,法学家考虑的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所适用的法律程序。由于不同的价值追求,税收的指导原则会有所不同。税收首先是一种经济现象,有其自身的经济规律和价值功能。一般而言,经济学意义上的税收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如何通过税收的缴纳、征收、使用,实现税收社会效益的最优。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税收征缴、使用措施和工具的改进,

5、以降低成本。显然,电子网络化的税务登记、税收征缴和纳税申报,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收的效率,降低了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税收作为法律现象,也存在着固有的价值追求和原则精神。法律视野中的税收所关注的是如何通过税收的法定形式实现利益分配的公正。  宪法中税收的概念应有确定的内涵,这样可以使公民对自己的税收行为进行理性判断和合理预期,也可以避免立法者滥用税收立法权,保障公民的基本税收权利,为税收的违宪审查提供宪法依据。但是,在法学领域内,宪法学中税收的概念与其他部门法税收的概念是否应有所区别?对此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

6、种观点认为,法律人眼中税收概念的含义应该基本一致。因为税收法律的内容本身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和独立性逐渐被国内外学者所认同。税法直接体现了一国的宪政原则,承载着自己独立的价值理念,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税法同样拥有相对完整的理论基础和规范体系。如果人为地对税收概念在宪法和普通法中进行区分,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意义,但在法律实务中有多大的价值令人怀疑。而且使用同一税收概念能够保证不同层级税收法律的统一性和同一层级税收法律的协调性。国外税收法治实践中曾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即宪法沿用普通法

7、律中业已存在的税收概念,从而保持立法上的一致性。在德国《联邦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基本法在行文上使用了“税收”的概念,但这一概念与其他法律的税收概念有无区别,在国会会议中并未进行讨论。其原因在于,在基本法以前的《帝国税收通则》中,已经有关于税收的法律定义,并普遍适用于德国的税法。制宪者和修宪者似乎将这个定义自然地当作基本法上税收的内涵。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看法。联邦宪法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将《帝国税收通则》及1977年的《税收通则》中的税收的定义,用于基本法的税收概念,以显示其对宪法税收概念与

8、法律税收概念的持同一性的观点。台湾学者陈敏认为,宪法上的税收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为适应国家事务之财政需要,或达成其他行政目的,依据法律向人民强制课征的金钱或其他有金钱价值之实物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没有直接报偿。[v]这一观点虽名为宪法意义上的税收,但只是概括了传统税法中税收的基本特征,即对国家财政给付的义务性、强制性、无偿性,没有体现宪法中的税收概念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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