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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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二、三级)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一)交换馆藏文物的单位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二)拟交换文物

2、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四、所需材料(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书面申请报告;(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人证书;4(三)拟交换馆藏文物清单;(四)拟交换馆藏文物档案;(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文物所得补偿费用使用说明。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

3、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分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领导签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hlj.gov.cn。4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在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审查批准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的时限为10日;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审批流程图4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审查并草拟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处务会集体研究主管副厅长签批发文批准项目公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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