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占有制度应纳入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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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占有制度应纳入物权法  一、何谓间接占有制度  就人与物的各种关系所而言,最为明显的事实关系就是人对于物的实际控制关系,这在法律层面被称为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具有体现物的归属秩序的一种权利外观,占有制度对于物权法本身以及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说:“占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不可解释的事实。”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就是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比如质权人对于出质物的占有、承租人对于房屋的占有、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占有某物,但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

2、控制该物。比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等均属于间接占有人。根据民法学者张双根教授的观点,间接占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具有占有媒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是间接占有得以成立的前提基础,也是间接占有的核心要件。当然占有媒介关系有效与否不影响间接占有的成立。二是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二、间接占有制度的立联盟法渊源与我国物权法立法  间接占有制度的历史渊源  就历史渊源来说,占有制度体现为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两种体例。罗马法对物侧重控制,其物上占有指的是自主占有,对于他主占有人只是持有人;日耳曼法侧重对物的单纯占有,即直接事实上的实际管领力。中世纪封建法关于近代占有权救济有了概念,同时

3、封臣的实际占有以其领主的间接占有为前提而延续,间接占有概念作为法律概念而存在。我国民法的老师德国民法典是间接占有制度的滥觞。德国《民法典》第868条规定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是并列位于占有之下的下位概念,而第869条对于间接占有制度的详细规定。  我国物权立法与间接占有制度  我国物权法多次修订,间接占有制度曾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之中,但是由于很多学者的反对意见间接占有制度至今并没有纳入我国物权法之中,我国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有五条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但是没有关于间接占有制度的引入。学者的反对的理由表现为两点:其一,基于物的所有权人地位和直接占有人的占有保护机制可以弥补间接占有

4、制度所要保护的所有权目的;其二,间接占有使得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得以继续,从而使取得时效不发生中断的功能,可以通过占有合并原理予以代替。但是这两点理由均有不合理之处,同时物权法诸如观念交付、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间接占有制度支撑很难加以解释和应用,所以物权法确认间接占有制度很有必要。  三、间接占有制度的独立性价值分析  间接占有制度的发展趋势  “法律概念的形成,乃是基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间接占有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观念的需求为动力基础的。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形式或者说经济交易的形式多元化促进物之利用方式的多样

5、化,比如借用、出租、承揽、质押、留置、监护、破产管理等财产形式大量出现,间接占有的事例层出不穷;其次,占有事实本身体现的就是一种权利或者说财产的外观,体现物的归属秩序,间接占有事实的大量出现,观念化的交易方式也逐渐为人们认同,这对于实际的物交易和物权法律的变动都是至关重要的;最后,综合近年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立法以及相关法律理论的发展,比如取得时效制度,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救济不足等以及关于间接占有的性质及构成要件等理论的发展都促使我国物权法应确定间接占有制度的独立性。  间接占有制度与观念交付的衔接  动产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交付的外观公示表现

6、,而《物权法》第25条-27条关于交付的相关规定主要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包括事实交付和简易交付;观念交付包括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方式。如果不承认间接占有制度,很难解释观念交付完成物权变动的情况。即在出让人甲指示占有人丙将物交付给买受人乙的时刻,甲就以指示交付使得乙变成间接占有人;在占有改定的情形,双方达成转移所有权合意与暂时借用或者保管合意时,受让人通过间接占有的形式代替了现实交付。所以说只有引入间接占有制度才可以解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才可以实现与观念交付制度的衔接。  间接占有制度与取得时效的配套  取得时效是以对他人之物为基本条件,当非物之所有人将物出租

7、或出借给他人时,根据间接占有制度,在间接占有期间的取得时效视为继续不发生中断。所以间接占有制度是取得时效的制度基础。虽然我国立法没有纳入时效取得,但是基于时效取得对于物之归属的秩序的重要作用,我国也试着完善这一制度的立法。所以基于立法的前瞻性,应该将间接占有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予以配套设立。  有学者主张以占有合并代替间接占有对取得时效的这一基础作用,但是占有合并首先在我国也并未规定,立法成本不亚于间接占有制度的制定;一方面,占有合并,侧重点在于保护前占有人的占有利益,当后占有人也主张合并或者多个层次的占有人均主张合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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