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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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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待遇计算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政策。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6个月(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日期为准);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2、 用人单位依照《海宁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海政发〔XX〕43号)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参保未满6个月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3、自谋职业缴费或被征地农民保障人员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6个月(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日期为准)、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待
3、遇与之相同。 4、女方未参保,而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6个月(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日期为准),其未参保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的)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术后六个月内向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社会保险服务窗口或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审核窗口申报,填写《海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
4、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准生证(第一胎)或再生证(第二胎)—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5)医疗单据,包括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市社保中心将在生育待遇申报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相关款项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停止缴纳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实施国家、省规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和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具 具体参照《
5、海宁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海政发147号文件的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751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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