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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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篇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XX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XX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

3、查,XX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XX年9月,淮

4、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XX年8月,淮海分公司

5、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XX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  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

6、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XX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

7、“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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