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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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指导、约束、补充的作用。因此它又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  关键词道德观念功能主观诚信客观诚信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2-366-01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

2、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的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在就具体的探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它的历史沿革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罗马法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而所有的诚信契约都来源于万民法,它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

3、律的一般要求,在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立法者发现不管法律条约和契约条款多么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他总能找到去规避法律的方法。因此,立法者把属于道德观念范畴的诚实信用、善意、合作精神等上升为法律意识,它要求当事人和法官都要遵守这一原则,以此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二)近代民法阶段  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这一阶段为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在这个时期诚实信用原则被分裂了,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法官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剥夺殆尽,法官只是机械性的适用法律,没有任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这一时期诚信的发展为现代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打下了基础。  (三

4、)现代民法阶段  自瑞士民法典至今的时期是诚实信用原则所经历的现代民法时期。在这一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又成为了诚信要求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至此形成了现代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  自从我国的民法通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来,民法学界就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而“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而我国学者徐国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不仅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他

5、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包括客观诚信、主观诚信和裁判诚信。民事主体行使任何权利,履行任何义务,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是由尊重他人权利之观念决定的相应行为。自以为未侵犯法人权利而实际上做了这种侵害的人,具备主观诚信,若无相反证据,法律推定存在主观诚信。以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人,具备客观诚信。当事人是否具有主管车工内心或者客观诚信,有法官以自由裁量判定。综合以上的观点,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善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滥用权力,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行使权力的标准,权衡当事人利益和社

6、会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与民事活动的一切领域。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必须遵守。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章麟先生认为,法律为社会生活的规范,非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法律原则,无以实现社会的妥当性与公平。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法律的功能  首先,在立法上,不仅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法律和合

7、同的漏洞。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时候,法官可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填补。而在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有矛盾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还具有解释法律的功能。诚信原则与衡平法除为法律之补充外,同时亦为其解释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在法律和合同缺乏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的解释法律和各种合同。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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