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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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鼓励优秀人才来我省工作或创业,为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所承担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当地户籍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条件由各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三条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浙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市、县(市、区)人事行政

2、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及本辖区内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及其相关管理。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在杭省直和中央驻浙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发改委(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科技、建设、外事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籍地、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第五条《居住证

3、》的有效期限由各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期满后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办新证。第六条《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省的工作、居住的证明;二、表明持有人在浙江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子女入托入学、购买商品房、购车入户、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方面与本省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证办理上述各项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第二章申领第七条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

4、料:一、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二、有效的身份证明;三、在本省受聘地的住所证明;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第九条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第十条申领人凭《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相关公安部门领取《居住证》。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省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

5、工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

6、ve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原人事行政部门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第十四条《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第十五条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离开当地到省内其他地方择业就业或离开本省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

7、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第四章待遇第十六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以技术入股、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第十七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在本省自主择业就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省以多种形式从事兼职工作。第十八条持有《居住证》人员,经本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服务。持有《居住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机构等单位的领导职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本省组织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

8、作人员)的招考录用。符合本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第十九条持有《居住证》人员,来本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问题。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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