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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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新旧条文比较: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2、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解读:本条修正案实际上是对刑法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了三处修正:1.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的罪状作出更准确和本质的描述。修正案将原条文中犯罪的主体、成立的场所泛化。原条文界定的犯罪场所主要是工矿企业,主体是该单位的职工;而修正案则没有对场所进行限定,对于犯罪主体也没有进行具体的描述;但是,修正案突出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取代了以前“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这种模糊的说法,使得我们对重大责任

3、事故罪的把握变得更为明确。2.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一特殊的责任事故行为独立出来。修正案单独列出一款,规定了如何对“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其实从立法技术的层面上来讲,这一款的规定,已经使“强令工人违章作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3.法定刑的提高。这一变化主要还是针对“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将以前“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档刑期提升为“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考点把握那么,关于这三个变化,司法考试会从那些角度来考呢?笔者认为,这三个变化,第一个变化考察的可能

4、性不大,因为这个变化缺少量化的表现,也就是它更多的是一种用语上的变化,而在构成要件上的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在把握的时候只要头脑中有这么一个印象就行了,不用仔细推敲。第二个变化很容易在考题中出现,因此十分很重要。以后在考题中出现“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类似的字眼时,我们就必须明晰两点:1。这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事故行为;2。这种行为所应受到的刑罚,不同于一般的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其受到的刑罚应更重。第三个变化是由第二个变化引申出来的,但是也会可以为出题者所利用,尤其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

5、一句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指的是什么?要是一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其追诉时效将是多长?十年、十五年还是二十年?从应试的角度出发,我们一定要清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味的是“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把握的时候,要注意它和追诉时效、数罪并罚等考点的结合。第二条新旧条文比较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原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解读:本条修正案主要是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一些构成要件作出了修正,主要有三处修改:1.  场所的扩大。原法条所界定的犯罪场所主要是工矿企业,而修正案则没有对场所进行限制。2.  取消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

7、取措施”这一客观要件。原法条的这一规定,过于呆板,当没有人提出安全隐患的存在,但是行为人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不采取措施,最后导致事故出现的,这种情况就很难定罪量刑了。修正案取消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这一要件,强调只要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而导致事故出现,就可以定本罪了。3.  主体的扩大。原条文本罪的主体只局限在直接责任人员范围内,而修正案则强调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考点把握本条修正案尽管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很大的改动,但是很多变化的地方并不能直接变成考点,比如

8、场所上的变化,只要考生头脑中去掉工矿企业这个限制,就能轻松应对了。应当注意的是第二个变化,在碰到类似的题时,一定要去掉“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个限制,在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时候,只需要看是否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是否因此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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