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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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 司法制度 司法独立  【论文摘要】本论文首先从三权分立探析司法独立的涵义然后介绍中国的司法体制。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缺乏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对于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独立的司法促进公正的裁判,解决纠纷维护秩序,所以司法独立是社会进步和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现行的司法体中司法独立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又针对存在的问题,又对如何构建司法独立体制提出建议,主要是如何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行政与地方行政的关系,还有关法院自身的改革。  司法是维

2、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给人的权利是否能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实现的保障。中国司法存在的问题是一个逐步显露的过程。自从十一届三中以来国家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大,更多的法律,法出台赋予公民,法人更多的民事权利。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不断被提及,但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是现代司法理念最核心的部分“司法独立”从根本上未得到确立。  一、从三权分立探析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  司法独立的涵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

3、问题的专门活动。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司法主体.在实行“三权分立”政体体制的国家,司法主体主要是指拥有司法权的法院。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力是指“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就不存在了。司法权同立法权和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只有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和而为一,法官则具有压迫者的力量。”这是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经典论述“。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的行政机构或者其它当权者的摆布,一切法律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就无

4、法实现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除非赤裸裸的极权主义,所有政权都不能不放弃这个原则而不冒巨大的风险”。  1、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活动的独立。司法活动独立有三层涵义:一是司法机关不受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因素干预,若有干预司法活动不可能是独立的;二是司法活动有司法机关自主进行,即不用向谁请示,也不受谁的指令,完全自主,高度自治。“司法权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三是这种高度自治的司法活动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法律。  2、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及

5、其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司法权的专属性表明,它只能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行使。  3、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机关是司法独立的主体。司法活动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必须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深层涵义就是司法机关即不依附于也不听名于其它任何机关,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  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  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

6、、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宪法的规定,不论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是由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不是分权与制约的关系,而是基于授权理论产生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使司法独立于行政,也是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

7、存在的问题  自新中国诞生,我国的司法工作经历了一个迅速发展-停滞不前-破坏殆尽-劫后重建-持续发展的过程,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司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绩,这  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勿庸讳言,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仍不尽如人意,还远未达到完善的地步。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仍层出不穷,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吃喝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而这些现象虽然只是局部的,但其消极影响是绝对不容忽视的“,官吏的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

8、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造成今天这种不利局面的原因,当然有社会风气和法官素质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  三、如何构建司法独立体制  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行政与地方行政的关系,以及法院内部制度和内法官制度  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是对立的,司法独立就是不要党的领导,或者削弱党的领导。基于这种认识导致了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不正常的关系,司法机关完全受命于地方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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