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ID:17878591

大小:131.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9-08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_第1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_第2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_第3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_第4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_第5页
资源描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

2、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

3、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颁布时间:2006-6-28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2006年6月6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

4、007年10月28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法规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城市绿化条例》行政法规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颁布时间:2003年12月15日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

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地方法规1996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第九十三条项目立案依据处罚依据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

6、禁止下列行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建设行政

7、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

8、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