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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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再思考摘要:合理的公司资本制度应当实现“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得以建立。而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资本制度三原则中最实际的原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通过改善公司法上的义务结构等手段,逐步对资本维持原则进行修改,促使其更进一步的对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关键词: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原则;缺陷和改革一、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及理解(一)公司法对“低价发行股票”行为的禁止。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

2、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股票面值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显然,低价发行股票即意味着公司设立初期就造成了公司实有资产小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损害,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禁止。为了维持公司的资本与实有资产相当,避免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中侵犯资本维持原则,我国《公司法》第128条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这一禁止性法律规范,不仅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继承,而且也是对这一原则的发展。(二

3、)公司法对“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的积累与储备资金。法定公积金,则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必须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的储备金。公积金不属于公司资本,但具有与公司资本相类似的功能。为了维护资本维持原则,各国公司法大都对此作了强制性规定。我国新《公司法》继承了国际通行的资本维持原则,在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的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4、转为增加的公司资本。这一强制性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司滥分股利,以保证公司有充足的储备金来维持资本的平衡,并具有较高的偿债能力和充足的发展后劲。(三)公司法对“先行弥补亏损”、“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的规定。公司亏损是公司收入少于公司支出的财务状态。公司亏损即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若不及时加以弥补,必将导致公司的实有资产价值低于公司资本的价值,最终动摇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5、润弥补亏损。”这一法律规定意味着公司弥补亏损重于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这一规定等于是为资本维持原则的实现又增加了一级保险。股利是股息和红利的合称,是股东依据所持股份从公司的年度利润中分配所得的收入。股东向公司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从公司分得股利,所以,股东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总是有着过高要求的倾向。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向股东分配股利无异于公司的减资。二、资本维持原则的缺陷及改革措施(一)净资产规则。在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中,所谓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其具体财产应是公司净资产。但仅此而论,还是不能揭示资本维持的本意,

6、因为运营中的公司是千差万别的。虽然一个公司也有与资本相维持的净资产,并且其净资产减去抽象资本额之差为正数,表明公司的净资产额能达到资本额这个标准,但是,如果净资产都是不能发挥任何效益的资产,或者是完全不能变现的资产,其对债权人的保护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在强调贯彻“资本维持原则”时,公司不仅负有准确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揭示其净资产额的义务,并且应准确地揭示其对偿还到期债务最有意义的流动资产额。(二)债务结构与前景分析规则。由于“资本维持”原则将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宗旨,而仅有公司净资产与资本维持是不够的。如果公司的短

7、期债务过多经常有到期债务缠身,或者公司没有主导产品,或虽有主导产品但无发展前景,如此,也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债务结构与前景分析,这应成为其披露的重点。(三)改善公司法上的义务结构。无疑,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完善公司法上的义务结构应是未来公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因为,公司法上许多事项的规定,都应有相应的义务规定。结合“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义务性规则显得更加重要。谁负责以具体财产充实公司抽象的资本额?显然,应该是董事会。董事在以具体财产充实公司抽象的资本额上,不仅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8、,也负有忠实义务。《日本商法典》在解除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同时,充实并加重了董事的义务。如果在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过程中,公司受到了损害,董事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完善公司法上的义务结构的另一个重点是健全控制股东义务规则。一方面,由于控制股东的控制地位和支配地位,使他们具有了和董事一样的义务;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实践已经向我们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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