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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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篇一:重庆全面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重庆全面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XX-05-09system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律师阅卷管理规定》,明确刑辩律师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是重庆法院全面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的又一举措。  据介绍,重庆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上,坚持标本兼治,疏堵并重,通过既搭“连心桥”又筑“防火墙”的一系列组合拳,最大限度减少司法不廉,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在便利律师阅卷方面,重庆高院还规定,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律师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

2、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并针对法院严格安保措施后部分律师出庭不便的问题,专项明确律师持相关证件即可免安检进入法院审判区域。在采访中,记者看到这样一组数据,在“涉黑”案件审理中,全面保障全国各地共600多名律师参与“涉黑”案件辩护,法庭给律师的发言时间累计超过控方%,对定罪量刑有实质影响的辩护意见在15件案件中被采纳95次。  “法官平等对待公诉人和辩护人,对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发表的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归纳评述并明确告知是否予纳”作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刚性要求,写入重庆高院与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

3、员,法官与律师这对敏感群体之间如何实现良性沟通?重庆高院有这样一些做法:重庆高院与市司法局建立常态工作联系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相互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年年底重庆高院会同市司法局收集律师群体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遇到有关法律适用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可通过重庆市律协向重庆高院提出建议,法院应予答复等。  重庆高院出台了《关于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任职限制的规定》,全面调查法官配偶、父母、子女从业情况,对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实行

4、了严格的任职回避。  在清理“显性代理”的同时,重庆高院通过与重庆市司法局共同建立“隐性代理”的信息库。重庆高院每年向重庆市司法局通报离任法官名单,重庆市司法局每年向重庆高院通报一次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隐性代理”的情况。  篇二:13.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实施细则  辉南县人民法院  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凡在我县法院工作的

5、法官和执业律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细则的有关内容执行。  本细则除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外,同时规范本院法官与其他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相互关系。  律师以外的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法官对审判纪律负有告知义务。  第四条诉讼中要依法构筑法官与委托代理人、辩护人之间的“隔离带”。法官要真正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禁止与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单方接触。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五条法官不准在私下场所约见所承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和辩护人。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

6、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六条法官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回避,以消除另一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

7、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八条法官明知具有法定回避和本细则规定的回避情形,故意不申请回避,或者私自约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具体内容或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条法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或者暗示更换所承办案件的律师、其他代理人及辩护人,不得为律师介绍代理或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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