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家法、宪法毕业论文 论我国国家机构的完善规定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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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论我国国家机构的完善规定及完善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摘要:新中国的国家机构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并逐步走向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把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的宪法,其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即对这些不完善之处进行简要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国家机构宪法法治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和监督权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并有权“解释法律”。很

2、显然,我国宪法把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全部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原则要求,“没有人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要求解释权与监督权分离。只要解释权的行使仍被要求符合宪法的文字和精神,并且解释者并不是一贯正确,那就有必要使解释行为受制于一个中立与独立的机构的审查,否则,结果自然是使监督有名无实。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他律,因此宪法的监督权不能留给解释者自己,而是由相对独立的机构去审查监督解释的合宪性。没有独立审查机构的约束,只是自己监督自己的解释,最后往往导致人治,显然是与法治相违背的。在此笔者建议,应在宪法中规定由一个专门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来监督

3、宪法的实施。授权独立机构依据宪法去审查监督立法机关的解释并不表明该机构超越了人大的权力。因为,人大仍然掌握着最后的代议制主权,如果相当多数的人大代表不同意该机构的结论,可以在宪法中规定适当机制,允许人大通过多数甚至超多数直接纠正该机构的决定,或者可以通过三分之二多数对宪法进行修正,借助修宪维持其宪法最高权力。  二、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  《宪法》第9l条规定了“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有权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审计机关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第109条中又规

4、定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表明审计机关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审计自然也是监督形式的一种。虽然审计作为一个独立部门,但它终究还要听命于同级政府的领导,难免就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审计机关在实践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杜绝了形式多样的乱用、滥用经费的行为,确保国家经费得以合理使用,但在审计权的独立行使上仍需改进。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建议提高审计机关的地位,改变现行领导体制,以真正实现其独立地行使审计权。把审计机关和同级政府剥离

5、,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常设工作机构——当然还需相应地修改组织法,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之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这样做的优点在于既加强了人大对经济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管理、监督,同时又让审计活动免受行政上的干扰,有利于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  三、地方政府“副职”的产生办法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宪法所规定的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工作的机制,旨在提高行政决策效率,并由行政首长代表行政机关向人大负责。“首”是第一的意思,顾名思义,行政首长也只能是行政机关中的第一人,而且向来是最高职权的享有者,它通常指的是正职领导人。根据《宪法》第l0I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政

6、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并由人大罢免,而并非依首长提名,更不是由首长决定,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应有之意相去甚远。这样的“副职”产生程序明显是如法炮制了地方政府首长的产生程序,意味着地方人大“僭越”了同级政府首长的职权:这也同于《宪法》第62条规定的中央政府的副职(国务院的副总理、国务委员)产生程序:国务院的副职首先由总理来提名,然后:提交给全国人大来决定;并且《宪法》第88条还规定了副总理负责协助总理开展工作。  宪法规定首长由人大选举并决定任免,毫无疑问,首长必须向人大负责:然而,《宪法

7、》第101条规定副职也由人大选举并决定任免,依照法理逻辑推理,副职也得向产生他的权力机关负责。因此,二者对于与人大的关系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宪法所作的上述不同规定,削弱了地方政府首长的权威,不利于行政决策效率的提高,导致“负责”不明。副职领导人位居行政机关要职,他是向首长负责,还是绕开行政首长负责制向产生他的人大负责?这着实让人困惑。若要他对两头都负责,结果往往是对二者都不负责,果真要问责起来,常常导致相互推诿,行政问责难以落实。  地方“副职”的产生办法还容易引发实践中副职对首长产生过多牵制。毕竟副职也是由人大选举产生或决定,外加

8、副职通常有数人之多,容易出现“政出多门”,一旦在同一事件中副职与首长之间意见相左,难免会让达成统一成为奢望,首长的核心决策地位就会发生动摇,首长的法定权威也自然会面临挑战。鉴于此,笔者主张修改《宪法》第l0l条地方“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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