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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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种意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基于抢劫故意而持刀伤人,在抢劫过程中,实际侵害的对象包括了同伙,这是因犯罪嫌疑人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属于打击错误。[1]打击错误只要侵害的法益相同,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即使对象出错也不影响行为的性质。而抢劫罪本身包含了暴力行为,其犯罪客体包括了人身权利,误伤同伙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仍应成立抢劫罪。本案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抢劫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因系共同犯罪,吴乙、姚乙应对吴甲在共同犯罪时造成后果负共

2、同法律责任,三人均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和故意伤害(致死)罪。持这种观点的人同样认可本案吴甲误伤姚甲致死的行为是“打击错误”,但认为同伙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事实上,吴甲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数个伤害行为,对不同对象的伤害行为应分开评价。吴甲持刀刺向车工曾某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应评价为抢劫罪,而伤害到同伙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吴甲在明知可能伤害到同伙的情况下,仍然挥刀刺向对方,造成同伙被刺伤,其主观是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造成了同伙死亡的结果,该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吴乙、姚乙虽没有对同伙实施侵

3、害行为,但本案是共同犯罪,此两人也应认识到吴甲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但听之任之,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三人均应定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吴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吴乙、姚乙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otherstaffoftheCentre.Duringthewar,ZhuwastransferredbacktoJiangxi,andDirectorofthenewOfficeinJingdezhen,JiangxiCommitteeSecretary.Startingin1939servedasrecorderoftheWe

4、stNorthOrganization,SecretaryoftheSpecialCommitteeAfterthevictoryofthelongMarch,hehasbeentheNorthwestOfficeoftheFederationofStateenterprisesMinister,ShenmufuguSARmissions,DirectorofNingxia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andrecorderofthe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Ministersand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犯罪

5、嫌疑人出于一个抢劫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不同对象受到侵害,其行为的性质应分开评价,但认为吴甲误伤姚甲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理由是:吴甲挥刀刺向车工曾某时,应想到如果掌控不好,可能造成己方的伤亡,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加上方法不当,导致同伙被误伤致死。其主观上对姚甲死亡的结果发生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正是基于双方是“同伙”的关系,吴甲对姚甲被刺身亡的结果主观上应是持反对态度,而不可能是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吴甲误伤姚甲的行为,只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对吴甲应定数罪,而吴乙、姚乙只定抢劫罪。三人因未抢到任何财物,且致被害人曾某的伤情仅为轻微伤,抢劫犯罪未遂。[评析

6、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人身权利。抢劫的对象应包括财物的所有者、持有者、保管者或监控者等与财物有利益关系的人,以及财物本身,人与物二者是结合的,不可分离的,离开人身权而存在的财物和离开财产权而存在的人身,都不是抢劫罪的对象。[2]由此,被害人本人、前来救助的第三人、制止犯罪的警察等,凡与财物保护相关的人,方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除此,则不能。本案中姚甲在抢劫过程中其人身受到抢劫行为人的损害,但他不是被抢财物的利益关系人,不是抢劫的对象,不是抢劫罪中“致人重伤、死亡”情节中的“人”,本案不适用结果加重犯。这里打个比方,如

7、果姚甲只是受重伤,那么姚甲本人是否也应负“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显然,这样的结论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而且,依张明楷的观点,在出现打击对象错误的情况下,犯罪构成内容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方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姚甲被侵犯的只是人身权,这与抢劫罪的客体所要求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不相符的,本案不能适用打击错误的理论。第一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将抢劫罪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结合看待,不分对象,机械地理解了抢劫罪的这一加重情节。 otherstaffoftheCentre.Duringthewar,ZhuwastransferredbacktoJiang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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