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00242】重点资料【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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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6)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5.民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法院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5.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即民法效力的范围。二、简答论述题2-1.(★)论民法调整的对象答:

2、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①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有:①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一种财产关系;②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③这种财产关系一般应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有偿。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以经济利益而

3、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人身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②是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而不是与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③是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且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3-1.(★)论民法的性质。答:①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因为市场经济关系应具备三个要素,即确认市场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交易规则。正好民法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确认和保护主体的

4、财产权利,确认交易规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民法中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②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当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民法是其行为规范;当民事主体间发生民事纠纷时,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民事诉讼或民商事仲裁的裁判规范。③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为民事实体法。④民法是私法。私法是规定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相对应的词是公私。公法是规定国家生活关系的法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然应属于私法的范畴。但要注意

5、,当今法律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私法中也常常会夹杂着一些公法规范。3-2.(★)简述民法任务答:民法的任务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表现。它的任务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4-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4-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答:①效力具体表现为: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②民法基

6、本原则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基本原则可补充法律漏洞。4-3.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①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②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③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

7、律的平等保护;④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4-4.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①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②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4-5.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平原则,

8、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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