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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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本文由ccicsd1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出口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加出口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出口范。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出口第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对生产企业的质量出口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实施型式试验、实施出口出口产品的抽查。出口第四条检

2、验监管部门对出口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出口出口记表》(见附录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及其产品获证文件。出口第五条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应对出口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出口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的检测应出口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责令其整改。第五条对具备基本生产与安全检测条件的生产企业,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抽样前应按相应关产品单元划分原则(附

3、录三)对产品进行分类,然后对确定需抽样的产品进行抽封样,填写送检联系单(附录四)。生产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录五)、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录六)、抽样/封样/送样清单(附录七)。第六条抽封的样品连同有关产品的送检联系单、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抽样/封样/送样清单等可由生产企业送指定的实验室。第七条实验室接收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后,将此单返还检验监管应部门;若样品、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应第八条承担出口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4、出口应第九条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第十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部门根据型式试验报告和涵盖产品的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出具型式试验确认书(附录八,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一式三份,正本交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直属局检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副本。第十一条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实验室应及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附录九)一式三份,应生产厂、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检验监管部门对工厂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交实验室复测,合格

5、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不合格需再次整改。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口出口。出口第十三条对已获得出口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的企业,检验监管部门应结合出口出口产品检验活动进行生出口应出口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出口出口电器产品须凭确认书报检。第十五条检验监管部门对报检的出口出口产品进行审核,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在确认书涵盖的范围内。出口第十六条对确认书涵盖范围内的产品,检验监管部门可通过审核工厂提交的相关文件出证放行;也可实施抽批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抽批检验按《出口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附录出口十)进行。第十七条初次报检出口出口

6、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有效确认书的,经检验监管部门批准,可准予报检,出口并落实检验。各地局定期将上述情况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第十八条检验监管部门和实验室应定期总结出口应出口电器产品的质量情况。出口第十九条各检验监管部门与实验室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以保证出口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将定期应出口组织对出口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出口第二十条出口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见附录十一。附录清单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附录二:出口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出口附录三: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附录四: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附录五:整

7、机技术资料清单附录六: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录七:抽样/封样/送样清单附录八: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附录九: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附录十:《出口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出口附录十一:出口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出口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一)小家电家电产品家电序号编码商品名称指定实验室184145110功率≤125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84145120。10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384145120。90其他功率≤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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