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境保护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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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豫环文〔2013〕4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环保部《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13—附件: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2013年2月42013年2月5

2、日附件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13—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二、监测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生

3、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3年1月起,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省辖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二)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

4、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三)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13—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以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一)省辖市所在城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省辖市所在城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

5、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三)水质全分析省辖市所在城市、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对于不具备全分析能力的地区,可委托具备全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和上岗证的其他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全分析工作。在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许可条件下,可适当发挥相关检测机构的作用。—13—五、监测点位(一)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

6、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二)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三)地下水: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四)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六、监测项目(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季)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

7、法详见附表1),共61项(特定项目优选过程详见附4:《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2.全分析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1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2.全分析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

8、8-1993)中的39项。省环保厅将根据国家要求,对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特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计划每5年规划期间优化调整1次。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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