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白江区水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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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青白江区水务局文件青水务发〔2015〕57号成都市青白江区水务局关于印发《青白江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青白江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青白江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成都市青白江区水务局2015年12月21日—6—附件成都市青白江区水务局关于我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为了更加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我区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

2、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管理,按照我区用水总量3.5亿立方米的控制目标,推进对我区水资源分类计划使用常态化管理工作,提高全区水资源合理利用效率。二、职责分工水政水资源科:总牵头我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一是负责理顺计划用水管理体制工作;二是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三是负责我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计划管理工作。工业供水渠管理站:牵头负责我区工业用水计划管理工作。供排节水管理站:牵头负责我区自来水计划管理工作。水利水保科:牵头负责我区农业用水计划管理工作。河道管理站:牵头负责我区河道和生态用水计划管理工作。—6—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节约用水违法行为

3、的查处工作。财务科:协助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工作。大弯、城厢、姚渡、清泉水务所:负责配合相关科室做好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三、管理对象(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二)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户(非居民用水户)。(三)各乡、镇(街道)。四、计划用水(一)核定用水量。1﹒根据《四川省用水定额》,按照用水总量逐年递减的原则,核定下年年度用水量。2﹒增加计划用水量的单位应当提交用水效率评价的相关材料,经我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涉及约束性目标任务的用水户(百户企业)增加计划用水量,须提供发改局、科经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用水情况材料。3﹒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

4、,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用水量确定下年年度用水总量。4﹒上级部门要求强制性限供水的单位,按上级部门要求确定下年年度用水总量。5﹒—6—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授牌有效期内上年度计划用水结余指标可转为下一年度使用。(二)下达用水计划通知书各牵头科室按计划将各用水单位用水总量填报《分季度用水计划表》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交水政水资源科汇总;水政水资源科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用水单位统一下达《用水计划通知书》;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单位自行调配,同时做好相关备案管理工作。(三)日常管理1﹒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

5、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2﹒各牵头科室定期和不定期对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进行用水情况的检查,确保用水单位按计划用水。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计量设施未能运转或超计划用水的情况应该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并责令其整改。3﹒对未安装和未能正常使用计量设施的单位,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用水量。4﹒各牵头科室应建立用水统计台帐和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及时掌握用水单位用水情况。五、考核(一)超计划加价1﹒—6—每季度对计划用水单位进行用水考核,实行超计划加价收费。2﹒对超出计划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外,根据其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实行下列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收费:(1)超计划用

6、水10%(不含10%)以下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1倍;(2)超计划用水10%—30%(不含30%)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2倍;(3)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3倍。(4)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收费的,由各牵头科室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3﹒超计划加价收费部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4﹒利用农业灌排系统取水生产、经营的单位用水户,应在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后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农村家庭和零星散养的畜禽养殖用水户由各乡、镇、街道进行管理。(二)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30%的单位,各牵头责任科室应当督促其开展水平衡

7、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水方案和措施,并报节水办备案。(三)各乡、镇、街道的农业用水管理情况,纳入节水工作任务年度目标考核。(四)—6—生态用水计划管理工作暂不纳入考核内容,但要结合我区水环境实际情况,科学确定生态用水流量(水位),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把生态用水计划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六、本方案自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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