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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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可针对不同机构提出其他风险监管指标。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值是

2、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五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二章核心指标第六条7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第一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

3、比率、超额备付金比率、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比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总额与流动性负债总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得低于25%。(二)超额备付金比率为在央行的超额准备加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总额之比,不得低于2%。(三)核心负债比率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得低于60%。(四)流动性缺口率为流动性缺口加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与到期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0%。第三条信用风险监管指标包括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关联授信比例三类指标。(一)不良贷款率为

4、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二)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5%。(三)7关联授信比例为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关联度不得高于50%。第一条市场风险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市值敏感性比率:(一)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率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20%。在条件成熟时将采用在险价值法(VAR方法)。(二)市值敏感度为修正持续期缺口乘以1%/

5、年,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指标值。第十二条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关注贷款迁徙率、次级贷款迁徙率与可疑贷款迁徙率:(一)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

6、比,不得高于0.5%;(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1.5%;7(三)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3%;(四)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40%。第十三条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0.6%;资本收

7、益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1%。(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和非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为授信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得低于100%;非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为非信贷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非信贷预计损失之比,不得低于100%。(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第三章检查监督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期以法人为单位向银监会报送与

8、上述监管指标相关的各项数据,季度数据可不并表,半年和年度数据应当包括不并表和并表两套数据。风险迁徙类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的数据每半年报送一次。7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和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分别报送有关数据。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将非信贷资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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