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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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2、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恃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

3、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

4、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曰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

5、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床)表1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建筑面积指标6463626160注:①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

6、建筑面积指标.②综合医院七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3m/床的幅度面积。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3m/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部门急诊部

7、2.773.523.223.213.043.042.78门诊部l5.0816.1116.13l5.0114.7214.4413.97住院部34.6134.2634.5534.2634.6334.8035.40医技科室25.5725.9125.6325.8825.7625.2525.33保障系统11.909.909.408.978.9l9.449.20行政管理3.864.004.265.135.225.295.38院内生活6.216.306.8l7.547.677.747.94注:1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

8、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凋整。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顶防保健工作人员9m配置.  第十八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m.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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