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协会展览场借用实施规范104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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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貿協會展覽場借用實施規範104年10月版第一條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依據與經濟部簽訂之「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臺北國際會議中心大樓委託經營管理協議書」之授權,負責經營管理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世貿一館)。該展覽大樓1、2樓展覽場(以下簡稱展覽場),除供外貿協會辦理之國際展外,其餘檔期供有關單位借用;其借用展覽場事宜,依本規範辦理。外貿協會所經營之其他展館(世貿三館)之借用,除有特別規範外,亦比照本規範辦理。第二條前條所稱之有關單位,係指國內外政府機關(構)、依法成立之國內外營利法人及非營利法人等。惟借用世貿一館1樓之營利法人,實收資本額合

2、計需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任一合辦單位或各合辦單位之資本額總計達到即可)。第三條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1樓展覽場分為A、B、C、D區4區,可全部或分區借用,惟至少須借用1個區,並以區為單位計費,使用面積不足1個區者按1個區收費。展覽大樓2樓展場及世貿三館1樓展覽場均須一次借用全區,並以全區收費為原則。惟如基於檔期調配需求下,外貿協會有權將1個區分借給不同借用單位,而以所分配面積計費。第四條借用展覽場應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借用單位(即展覽/活動主辦單位)於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檢送「外貿協會展覽場預約申請表」(附件1)向外貿協會提出後年1月至12月之場

3、地檔期申請。外貿協會得視需要請借用單位檢送展出計畫書。二、借用單位於提送「外貿協會展覽場預約申請表」時,需依申請之借用區域檢附每區新臺幣30萬元之檔期申請保證金(以下簡稱該保證金)2區60萬元,以此類推。該保證金須開立以「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且票載發票日為翌年5月1日之支票,該款項於本會核給檔期後,將轉為扣抵該展應繳之場地費訂金。惟借用單位事後取消或縮減借用區域,已繳該保證金則不予退還。倘本會未能核給檔期,所繳該保證金則無息退還。若該保證金之支票有無法兌現之情事,本會得停止該借用單位向本會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2年。三、外貿協會於受理借用單位之檔

4、期申請案後,於次年2月完成借用單位資格及相關文件審查,再依據「外貿協會展覽場借用審查作業規範」(附件2,以下簡稱審查規範)審查及安排檔期後,即通知借用單位於期限內繳付場地訂金及簽約;惟若未在限期內繳納訂金及簽約者,即由外貿協會逕行取消借用資格。四、借用單位應將參展辦法及展場規劃圖於起借日30天前檢送外貿協會審查。五、未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檔期者,一律列為候補,俟有合適檔期(為不影響已預訂檔期同質性展覽主辦單位權益,須有前後各3個月之間隔,惟經前後同質性展覽主辦單位同意者,得不在此限),依申請時間順序遞補。第五條借用展覽場之各單位應以銀行本票、即期支票、電匯或現金向外貿協

5、會繳付下列費用:一、場地費: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空調(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空調)等公共設施之使用,以及衛生設備之清潔及日間護士費用(世貿三館不提供護士),繳費程序如下:6(一)訂金及簽約:按展出當年收費基準(基準另訂之)之應繳場地費總額20%繳付。外貿協會於收到訂金及合約後,始予保留檔期。(二)第二期款:於起借日120天前,按展出當年收費基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30%繳納。(三)餘款:按展出當年收費基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減去訂金及第二期款之餘額繳納,於起借日30天前繳清。二、保證金:借用單位應於起借日30天前按合約所訂場地費總額10%繳交保證金。(一)如借用單位遵守本

6、規範使用展覽場,此項保證金於展後扣除相關費用(如水電費、獨立空調電費等)後無息退還餘額。(二)借用單位如因未遵守本規範使用展覽場,所產生之費用或罰款(如未按規定將展品、垃圾、廢棄物或裝潢品如期清離展場、損毀借用之場地或設備、未管制兒童入場、未依外貿協會規定實施展場人潮管制等,外貿協會因而代為清運、修復或代為聘僱警衛等所發生之費用等),亦將由保證金中扣除。(三)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借用單位應於獲得外貿協會通知後,30日內繳清不足之部分,如否,則視同違約,外貿協會得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2年。三、場地附加費:世貿一館適用(一)至(六);世貿三館適用(

7、一)至(三)。(一)進出場期間如申請供應空調(冷氣),應於獲外貿協會同意後,依供應時間及區域增收費用(依展覽場借用收費基準),由保證金扣抵。(二)延長進出場或展出時間,按實際延長時數及區域為計算單位(至少為1區1小時)由保證金扣抵。(三)展出期間若逢假日(含國定假日),增收當日場地費5%。假日之認定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日期為標準。(四)開放未滿12歲或身高150公分以下兒童入場之展覽,按借用區域展出期間之收費標準增收3%之兒童入場管理費(世貿3館免收)。(五)如設雙層攤位需增收「展出日雙層攤位使用費」。收費基準係將2樓總面積(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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