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ID:18559017

大小:64.0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9-18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_第1页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_第2页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_第3页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_第4页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工商注〔2013〕228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20—《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6月19日    —20—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2、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

3、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20—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跨区迁移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

4、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第五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表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第六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规定。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并纳入当年度《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意见所确定的培训项目核准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除符合

5、《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20—(三)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开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保障所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四)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公司住所(即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本办法附件1。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公司申请变更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变更)核准手续后,向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收取公司登记材料外,还应当代为收取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收件凭证》,收件凭证加盖“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收件专用章”。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收件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材料交接签收单》,连同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请材料转送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0—教育行

7、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是否符合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书面审核意见中载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等;认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书面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的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的书面审核意见之日

8、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