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new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new

ID:18583115

大小:74.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9-19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new_第1页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new_第2页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new_第3页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new_第4页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new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  一、考试大纲(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二、重点内容导读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一)经济法的产生(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换一种说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市场规制,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2、;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体系(重点)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的体系与前面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即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1.宏观调控法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等。分类的标准是调控的领域和手段。2.市场规制法又可以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分类的标准是竞争政策和消费者政策不同的目的。简单记忆: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不要等同于经济法的起源,其实经济法的渊源指的是经济

3、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指的就是各类各层级的记载经济法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渊源制定机关典型举例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15条: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10/10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

4、办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自治区《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国际条约、协定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之间WTO规则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组织既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企事业单位。个人既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角色理论:同一个主体可以参加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从而成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二、经济法主体的分

5、类(重点)1.日常分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这种分类不具有经济法上的特殊性。2.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领域进行的分类(1)宏观调控法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主要是指参与到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我们根据其地位的不同区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市场规制法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主要是指参与到市场规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我们同样根据其地位的不同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规制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商务部(在某些领域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国家工商行

6、政管理总局等。(3)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与民法的主体之间平等关系是不一样的。3.根据权力职责性质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分为立法主体、执法主体。10/10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不同的经济法主体取得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主体资格取得的多元性、非单一性。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的,他们的主体资格一般是由宪法和法律来规定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2.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市场主体资格不需要专门的

7、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只要作为合法的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就具有相关资格,故其资格的取得主要依据民商法。(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1.虽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经济管理职能,从而体现在一些专门的法律规范中。2.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是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

8、的属性1.经济法主体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共同属性(1)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桥梁,也是构成经济法调整的前提;(2)法律性:具有法律意义或者能够发生法律效果,能否引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可以依法作出评价;(3)表意性: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