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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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ZJJX-05-05-201005-00002 发布机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 文号: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 发布日期:2010-06-0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区各关(各办事处),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

2、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等部门对2005年颁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5〕64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

3、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

4、扶持和指导。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

5、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

6、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三)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五)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第六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第七条认定程序:(一)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

7、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四)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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