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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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教职工为学校编制内人员。第三条学校实行聘用制及劳动合同制,学校和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确立学校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有关教职工聘用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按照国家、河北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工作制度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学校实行

2、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五条全体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第六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度,也可不执行日考勤,但计划内授课时间、学校及其所在单位组织教学研究和其他集体活动时间等要计入考勤。学校二级教学单位或教研室每周至少组织教师集中一次,集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小时。主要进行业务、党政工团活动等,要有专人记录,存档备查。8第七条机关部门人员、教学单位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辅单位人员等实行坐班制度。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特殊岗位人员,

3、报人事处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岗位性质和职责要求,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八条后勤服务集团、校属企业职工的工作制度由后勤服务集团和校办产业管理处根据工作的特点,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学校备案后执行。第三章考勤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并指定一名领导为考勤工作的负责人。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考勤办法,要指定责任心强的同志任考勤员,各单位考勤工作的负责人和考勤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第十条考勤按月进行,各单位每月20日上报《石家庄铁道大学考勤综合情况表》,考勤月度为上月20日到当月19日。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人员,或虽经所在单位同意,

4、带薪长期在校外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活动的人员,或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要写出专题报告,书面报人事处。第十一条经学校同意的委托培养研究生、国内访问学者等人员,在外学习和进修期间,每学期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其它相关事宜按照学校师资培养规定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对经学校批准在外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等工作的人员要加强管理,完善合同手续,定期与他们沟通。外派人员应每年12月25日前向派出单位提交当年工作总结,派出单位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在外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8第十三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单位考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

5、查。对检查发现缺勤不如实上报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第十四条教职工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第十五条教职工的考勤结果,做为教职工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发放及调资晋级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请假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出差,填写《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报告表》,报组织部备案或由组织部报校领导批准。其他教职工请假、出差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6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经所在单位负责考勤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超过16个工作日,由组织部、人事处报校领导批准。

6、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上述假期自离岗之日计算。第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教职工请假(出差),需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请假(出差)申请单》,说明请假、出差原因和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请假单》由各单位存档,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组织部、人事处存档。如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特殊原因消除后,由本人补办。8请假期满后,要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九条教职工因病请假

7、,须持公立一级以上医院或我校医保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病假登记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教职工在外地请病假,应及时和单位负责考勤工作的领导请假,回校后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病假休满6个月仍需续假的,须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长期病假登记表》,并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部、人事处报校领导批准。第二十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含继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外祖父母去世,给丧假三天。外地办理丧事,路程时间除外。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婚假和产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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