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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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

2、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指导]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第五条[市主管部门职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  (二)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培训机制;(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诚信系统;  (

3、六)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30—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主管部门职责]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负责业主委员会登记;(三)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五)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  (六)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

4、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镇街职责]镇、街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组织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二)指导、协助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工作;(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四)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镇、街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第八条[有关部门职责]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价格、质量监督、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

5、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30—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第九条[社区协助]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第十条[纠纷调处机制]镇、街建立物业管理调解处理机制,负责召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处理辖

6、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必要时可邀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第十一条[宣传培训]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镇、街、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有关宣传和培训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十二条[行业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物业服务规范,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

7、十三条[信息公开公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告知全体业主的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张贴、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发布以及其他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进行。发布人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30—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十四条[物管区域划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一)新建物业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

8、)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定;  (三)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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