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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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

2、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27—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3、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

4、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7—(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5、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招生考试,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授

6、权、由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第九条—27—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所属学院报备并在开学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报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院将初审结果报学

7、生工作处,教务处按照学生工作处的审查结果、依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新生,须向教务处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和入伍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三)因其他因素无法按时入学的

8、,由新生本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提出申请的学生,须在规定报到日期起一周内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第十二条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生工作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7—(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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