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乡镇保留的权力服务清单

梨树乡镇保留的权力服务清单

ID:18895689

大小:134.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9-22

梨树乡镇保留的权力服务清单_第1页
梨树乡镇保留的权力服务清单_第2页
梨树乡镇保留的权力服务清单_第3页
梨树乡镇保留的权力服务清单_第4页
梨树乡镇保留的权力服务清单_第5页
资源描述:

《梨树乡镇保留的权力服务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梨树县乡镇保留的权力(服务)清单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分类设定依据备注1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批准行政许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2、府批准。2乡镇人民政府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行政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第三

3、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转报4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行政处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

4、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5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未依法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行政处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6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

5、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乡镇人民政府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8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

6、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9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

7、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0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11乡镇人民政府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行政处罚《吉林省农村

8、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12乡镇人民政府受益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交纳水费、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行政处罚《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13乡镇人民政府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行政处罚《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