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县午餐厨房工作人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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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廚房工作人員管理要點101年8月10日10124142600號函頒布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縣屬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以公辦公營方式聘僱之廚房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廚工)管理有所依循,特定訂本要點。二、廚工僱用條件如下:(一)因擔任工作具危險性故需具備堅強體力。(二)身心健康。學校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一個月接受健康檢查,未領一年內由公立醫院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療院所核發之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不得僱用。餐飲從業人員之健康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肺結核、血清、皮膚(出疹、膿瘍、外傷)、糞便、傳染性眼疾、A型肝炎、傷

2、寒、性病等檢查。(三)應一律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如不同意加保,則不予僱用。(四)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五)同意履行『本縣國民中小學廚房工作人員服務守則』。(六)同意簽訂勞動契約。(七)取得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師證照或廚師證照為原則。如未持有,應於簽訂勞動契約起一年內自費取得,學校始予以續僱。(八)若曾在他校服務過者,應附離職同意書。三、一次僱用期間為一學期(實際上課時間),期滿需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四、廚工應參加下列訓練:(一)試用期間訓練:為期一至三天,學校應給付工資。(二)在職訓練:每年不定期訓練半日或一日,工資照給,訓練由本府、衛生機關或各

3、校自行辦理。(三)廚工每年至少須參與衛生安全講習八小時。廚工無故不參加訓練或講習,契約屆滿不予續僱。五、廚工福利如下:(一)4廚工薪資按月計酬(不足月者以時薪計算),於隔月月初發給,待遇標準由學校視情形自訂之(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寒暑假未上班,無勞務之提供者,不予支薪。(一)廚工或代理廚工在職期間,健保及勞保費用分別依法定比例由學校及廚工、代理廚工共同負擔。(二)職業災害補償金:有關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補償。(三)健康檢查費用:廚工在職期間每年應健康檢查一次,其費用由學校負擔。(四)勞動節:如遇學校供餐日,當日應照常上班,學校應加發一

4、日薪資或由廚工及學校共同協商排定補休。(五)廚工全學年全勤無遲到、早退,工作努力表現優良者,經午餐工作委員會開會決議,可核予工作獎金,每人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為限。若午餐經費已無適度結餘,經午餐工作委員會開會決議,得不核發獎金,不可為獎金預行扣減必要支出,影響午餐品質。(六)年終獎金視學校午餐經費結餘並經午餐工作委員會開會決議是否核發,工作未滿一學年者,按工作月數比例發放。(七)經午餐工作委員會開會決議,學校得由午餐費結餘款項下酌予補助廚工參加學校辦理之培訓或文康活動。(八)工作制服由學校視實際需求提供之,費用由學校午餐相關行政經費項下支付。(九)學

5、校得提供廚工在職期間午餐膳食供應。五、廚工請假規定如下:(一)請假程序:1.廚工應事前填寫廚工請假卡,並經學校核准後給假,否則以怠工曠職論。但急症或偶發事件除外。2.學校得要求廚工提出請假相關證明文件。(二)請假類別及給薪規定;1.請假分公假、公傷假、喪假、婚假、病假及事假,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2.勞工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3.4廚工請假期間,代理廚工日薪比照原廚工,由學校支給。勞保部份應於當天到職,當天加保;當天離職,當天退保。(三)特別休假規定:1.廚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

6、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2.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辦理。3.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廚工及學校共同協商排定之,以不影響供餐運作原則;如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而未休之日數學校應發工資。七、廚工退休規定如下:(一)學校廚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學校廚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得強制其退休:1.年滿六十五歲者。2.心神喪失

7、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第二款第一目所規定之年齡,學校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三)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廚工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八、學校午餐任務結束、學校學生人數減少或學校不參加午餐供應,致不予續僱廚工時,學校應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給與廚工資遣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因前項情形致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

8、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4廚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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