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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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文件号:国管房改[2003]165号颁布日期:2003年8月14日  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

2、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

3、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将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第七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

5、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

6、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  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划转中央财政或者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房原产权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全额划转中央财政;属于中央事

7、业单位的,50%划转中央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

8、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出售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交易办公室定期公布定点交易机构名单。  定点交易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提高效率、方便交易的原则,为出售人代理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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