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桑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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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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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谟县桑郎镇行政运行流程图桑郎镇人民政府-1-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书(表)申请2、身份证等证件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听证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

2、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桑郎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业务电话:08594780017,监督电话:08594780017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2-2、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进行微调的批准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

3、明理由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身份证等证件3、承包经营期证明4、会议记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听证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桑郎镇人民政府(国土所)业务电话:08594780017,监督电话:08594780017

4、-3-3、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申请2、承包经营期证明3、村(牧)民会议记录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4、身份证等证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听证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

5、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桑郎镇人民政府(国土所)业务电话:08594780017,监督电话:08594780017-4-4、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申请2、承包经营期证明3、村民会议记录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4、身份证等证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

6、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听证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桑郎镇人民政府(国土所)业务电话:08594780017,监督电话:08594780017-5-5、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以及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立案对反应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

7、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关证据案件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

8、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桑郎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业务电话:08594780017,监督电话:08594780017-6-6、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立案对反应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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