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ID:19009128

大小:18.81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9-27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_第1页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_第2页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_第3页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_第4页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XX年10月25日,国务院推出了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措施,包括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缴纳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等措施。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并于XX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该决议案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及时修改,进一步巩固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成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资本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对今后的公司设立、运行等方面的影响甚大,笔者试图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基础上,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一番解读。  一、

2、股东出资义务  (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XX版《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的规定,其规定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这个制度既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完全由股东自行决定。  没有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并不是股东就不存在出资义务,只是其出资将不再受到法律的限制,这样投资自由的资本市场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在今后的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不能过于轻信对方的注册资本额,即使其

3、注册资本仅仅为1元,也并不意味着该企业的经营能力或者现有资产存在问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XX版《公司法》对于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仅仅局限于普通公司,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从实缴制到认缴制  XX版《公司法》放弃了对资本缴纳的法律管制,改为认缴制。实缴制与认缴制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法律干预的因素,认缴制度是由当事人通过公司章程这一自治性文件自行决定的,而实缴制度则会有行政机关的强制干预。  在XX版《公司法》未出台之前,对于

4、中外合资企业也是适用认缴制度的,关于此前对于这类公司的未完成出资的处理,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案例裁判结果。在《上海贞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江夏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其争议焦点之三是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关责任进行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

5、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即该公司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二审法院的观点,由于在审理期间,又出现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正面的回答。可见,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在新法施行之后,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可以试用与之前的中外合资企业相类似的责任追究制度。当然,要分析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来区分。如果未到期,那么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法来解决,反之,如果已经到期,则可

6、以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三)废除强制验资制度  XX版《公司法》直接删去了强制验资的规定。验资及验资证明原本就是为了满足登记的要求,它体现的是政府通过登记对企业的管制,与法定资本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没有了强制验资的要求,是否会引起市场交易的不安全,有学者指出,在此之前的资本制度下,出资不实、债权出资为空头支票、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作价过高、以次充好等虚假出资现象,仍有案例存在,如果缺少了验资的要求,会使这些现象更加泛滥,因此,必须有一定的制度来进行规范。甘培忠教授指出:在公司法取消了法定验资程序,股东履行出资

7、义务后就必须适当保留出资证明文件,包括汇款凭证等,以防日后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追责。当然,也有学者觉得这样的担忧是不必要的,赵旭东教授一直坚持的方向则是抛弃对资本神话的信仰,从资本神话过渡到资产神话中来,这才是整个市场乃至立法机关所应关注的重心之所在。此外,还有人指出:注册资本仅仅是一个账面数字,它不过是表明了股东已经按其出资额履行了其对公司的债务责任,它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并不能反映公司资信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的是制度的简化,没有了这些程序上的繁琐要求,公司的成立将会变得更加

8、简单。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在之前的资本制度之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不能表明那是真正来源于公司股东的出资。相反,公司成立伊始即存在的注册资本虚假和公司成立后股东收回出资、抽逃资本是公司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代为出资的现象屡屡出现,即使存在着验资程序,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也会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这样的情况下,注册公司的成本过高,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四)废除货币出资的限制  X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