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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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篇一:浅论我国离婚制度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浅论我国离婚制度  专业:法律(本科)  作者:傅莹  准考证号:011308100309  指导教师:  是否申请学位:是  联系电话:15033026633  完成日期:XX年2月15日  通信地址: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浅论我国离婚制度  姓名:傅莹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人口的流动,而由此所导致的家庭关系复杂化、离婚率不断上升等问题都给探讨婚姻关系提出了新的思考。这就要求我国的离婚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从我国的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要求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赔偿制度和协议离婚制度中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离婚子女离婚制度离婚赔偿财产分割  【目录】  一、我国的离婚制度  二、离婚的法定要件  三、离婚的财产分割  四、离婚的子女抚养  五、离婚的损害赔偿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离婚是一个极为普遍而又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是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法律行为,不仅在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对家庭和社会将产生一定的影响。离婚案件,

3、一般约占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探讨离婚问题,对于调整、改革和巩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均有其重要意义。  一、我国的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制度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完善与发展,尤其是我国于1950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XX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针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足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  离婚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

4、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才能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仅主张离婚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加以保障。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造成离婚增多,助长资产阶级思想泛滥;也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子女的抚养、成长问题。其实婚姻的本质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升级”,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降温”,甚至会“消灭”。因此,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关键。而感情一旦破裂,则婚姻就失去  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就十分必要了。遵循婚姻关系这一本质属性的要求,确认通过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是我国社会

5、主义婚姻制度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具体体现。  从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看,社会主义制度为男女双方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但由于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及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还不能制约和杜绝某些婚姻家庭的破裂。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发达,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同时,社会生活条件发生了本质变化,人们对婚姻存在的客观要求、夫妻感情确立的“筹码”有了重新的认识。当今社会已出现“确认夫妻感情破裂,首先确定家庭关系是否破裂”的新突破。  协议离婚属于双方自觉自愿,纯粹为当事人个人意愿的反映,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一直不存在大的冲突和矛盾。

6、而判决离婚,由于决定婚姻命运的大权掌握在司法部门手中,常常是一方盼望离婚,而另一方不愿离婚,在判决离婚中实际上是运用国家公权,解决私人意志的争端,因而就涉及到法律如何公正合理地确定离婚的标准和尺度,这也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屡生争议的焦点。  二、离婚的法定要件:  我国婚姻法第31、32条规定了离婚的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对待离婚问题,一方面规定了离婚自由;另一方面规定了实现离婚自由要严肃认真的运用法律程序,以便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离婚问题,防止和反对轻率离婚的现象。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关于离婚自由的论述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7、的情况下,才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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