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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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篇一: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对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公路、建筑施工(含拆除)公司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公司财会部是办理公司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自营项目及外包项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的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工

2、程部负责外包项目有关乙方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条款约定,并承担对乙方这项工作落实的检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安监部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及外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自营项目由公司出资投保,外包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相应的义务人出资投保。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

3、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XX]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送审、备案。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分包协议确定缴费责任人,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可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及时为施工人

4、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公司或项目承人(分包人)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如行业有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按行业协会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财会部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查验。  第十二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施工项目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公司安监部、财会部,财会部应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篇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

5、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

6、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五、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公司质量安全科,由质量安全科统一

7、办理保险手续。  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七、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八、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九、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  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

8、给付申请。  附:理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  A、申请死亡保险金  (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4)保险费收据  B、申请伤残保险金:  (1)伤残鉴定证明  (2)住院诊断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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