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生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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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生育保险制度  篇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以及保障因生育、节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及其孩子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是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妇女身心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制度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随着西方女权主义运动开展和文明的发展该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传播。中国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开始,生育保险制度雏形建立,

2、但是真正建立该项制度是在1994年,为了配合《劳动法》的实施由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之中。其功能在于为处在生育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以帮助妇女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就其目的来说,生育保险将女性的生育责任从妇女身上分离到社会,由社会保障系统来承担,从该制度最初形成、建立到后来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其整体发展趋势。  我国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对保障企业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女职工生育主要享有以下两类待遇: 

3、 (1)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和管理。  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女职工。相关待遇标准按照同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具体内容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实行生育保险。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核心内容是:对生育实行社会保险,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以适应社会主义

4、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具体办法是,企业不论男女职工比例多少,按照统一费率(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主管单位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问题  1、认识有偏差,行动不积极。  由于受现价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人认为生儿育女是妇女的天职,是家庭私事,因此参保率低下。同时,生育保险在五大保险(

5、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相当一些地方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实际参保率不高。另外,生育保险金缴纳缺乏强制性,一些企业缴纳不到位。  2、覆盖面不广,发展不平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包括个体户、家政服务工、钟点工、临时工、非全日工和在自己家里包活干的人)等。而且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因此总得来说,参保人数较少,覆

6、盖范围较小。  另外,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上来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各地待遇标准、保障程度差异大。在基金征缴、支付水平、享受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3、基金筹集渠道窄,实现社会统筹难。  女职工生育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或单位负担,致使女职工只能盲目地依赖企业和单位,不仅保障能力脆弱,而且也无法形成社会统一的生育保障基金与保障制度,各个单位会因女职工的多寡而造成负担不公平的现象。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和单位可以依法给生育女职工生育权益,而一些亏损单

7、位往往难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权益。  4待遇标准不规范,管理手段较落后。  由于各地生育保险发展不平衡,在基金提取办法、支付方式、享受条件、待遇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如我国规定产假为90天,与国际相比明显过短,且没有规定抚育婴儿的假期;一些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长期违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定额支付的方法,支付水平偏低,造成基金收大于支,积累过高,而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造成一些企业不愿参加生育保险。  5、合法权益无保障,家庭社会难稳定。  女性职工少的企业,希望通过企业保险而少缴保险费以降低企业

8、成本,女职工多的企业则希望通过社会统筹来分担企业的成本,效益差的、破产的企业甚至会放弃执行生育补偿,严重损害妇女权益。为了规避风险,有些企业尽量减少甚至不聘用妇女,使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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