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场所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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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场所各项制度  篇一:宗教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

2、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

3、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

4、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  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5、学习内容:法规、时事政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  6、学习要求:建立学习记录制度和学习考勤制度,列入年检考核,学习少于二次的,给以延期登记。  宗教场所财务制度  l、全县各宗教活动场设置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

5、续。  2、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凡上千元的大宗开支,必须经由管理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公布帐目一次,接受宗教部门和信众监督。  4、各项开支励行节约,反对浪费。  5、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由宗教场所负责人负总责。单据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名,会计方可入帐。  宗教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1、宗教场所应在所辖范围内搞好美化绿化,使场所成  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地方。  2、信众、游客要保护场所内文物古迹和注意环境卫生。不得在场所范围内乱刻乱画,乱丢果皮、纸屑等。  3、宗

6、教场所内的食堂、厨房要做好卫生工作,食物、炊具、餐具、厨房设施应保持清洁,严防陈腐食品入口,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指导。  4、宗教场所内的环境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殿堂、客房、洗手间等环境卫生要设专人负责,场所保持庄严整洁。  5、宗教场所内设定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治安工作。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群防群治条例》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及安全消防规约。2、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义务消防小组负责。3、坚守岗位,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7、、加强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使其能掌握使用消防器材。5、各宗教场所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做到有漏必补。  6、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任  务。  篇二:宗教场所五项制度  宗教场所五项制度  清真寺民主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搞好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一切宗教活动

8、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秩序;不得干预行政、教育、计划生育等。  第二条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寺管会由本坊信教群众协商选举产生,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的人组成,任期三年,也可以连选连任,对个别不称职的可以依据清真寺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随时调整。寺管会的组成,必须报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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