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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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篇一:浅谈中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  浅谈中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  一杯没有糖的咖啡  内容摘要:XX年诞生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赋予了股东广泛的权利,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可见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仍然具有较大的不足之处。我国的立法机构仍需要不断进行调研分析,加强对我国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发展。  关键词:股东权益现状救济法律环境情形与手段救济制度  一、中国股东权益保护现状  XX年10月诞生的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保护了股东权,加强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设置了公司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诉讼、股东的知情权诉讼、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等,强化了公司的可诉性和股东权益保护救济制度。新《公司法》改变了过去一贯忽视甚至无视股东权益的传统立法态势,扭转了我国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依据不足的局面,令人倍感欣慰。但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律师职业的切身感受到《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诉性并不强:一是立法技术依然比较粗糙,制度构建还不够周延;二是不少制度规定非常概括、原则、抽象,大多没有明确具

3、体的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很多股东诉讼规定并没有完善的程序保障。  二、中国股东权益侵害与救济的法律环境  从我国一贯的公司法制度看,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只包括了股东和职工两个不同的主体。一方面,股东行使权利的机关是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主要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及选举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权力,股东会的决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在个别情况下,比如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  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但这并不改变股东会多数决的实质。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司治理中有专门为职工权益设置的条款,比如职工董事、

4、职工监事的强制设立,以及“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等。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公司实质上采取的是“股权治理,职工参与”的治理模式。  当然,从其他角度看,也许可以认为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一种类似于“三权分立”的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分别承担决议、执行和监督三种不同的职责,但这并不是三个真正独立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和分权,而是在股东会决定董事和监事的前提下进行的分权,准确来说,是分工。因此,这种三权分立模式只是一种在股东会控制下的分立,并不是真正的权力的制约和平衡。由于股东会是以多数决的形式来形成决议的,因此,无论在

5、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大股东都可以完全地控制公司,使之为自己的利益风言服务。如果考虑到我国公司大部分都是国有性质,国家天然地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则中小股东利益服从于大股东利益或者说国家利益几乎无从避免。  这就是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侵害与救济的最基本的法律环境。在XX年之前的公司法律制度下,中小股东救济自己权益的法律手段非常有限;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增加或修订了一系列保护股东权益的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表决权代理、信托制度、股东知情权制度、少数股东权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制度和股东提案权制度)、诉讼代表制度等,从而为从“股份平等”

6、向“股权实质平等”创造了法律条件。当然,股东权益的救济并不仅仅是公司治理层面的问题,它还与证劵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自律、整个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以及监管部门的努力都有极大地关系。  三、中国股东权益侵害的情形与手段  XX年之前,我国公司法仅仅关注到股权平等和股份多数决原则,除了关于少数股东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和股东咨询权的规定外,基本上没涉及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在公司实践过程中,由于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中国证监会在其规章中开始对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1997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了控股股东对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其第40条规定:“公司的控股

7、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同时,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独立董事对大股东的监督职责,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对少数股东提案权、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其立法层次较低,同时也由于我国公司是以国有企业为主这一特殊的现实情况,使中小股东的权益仍然得不到很  好的保护。  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是不可避免的,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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