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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1月1日云南省林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
3、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第二章 流转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 (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
4、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 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5.1-9,,services,
5、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
6、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八条 下列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 (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 (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 (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九条林地、林木流转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
7、码、住所;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二)流转林地的地类、坐标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亚林种、树种、林龄、蓄
8、积量、株数等;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当合同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合同期内再次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