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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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1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1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1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县农

2、机局(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1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1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1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

3、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1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

4、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2、对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挂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

5、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3、对驾驶证件不符操作与本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准驾机型不符的人驾驶等行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

6、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4、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

7、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5、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行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

8、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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