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业务大练兵案例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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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年3月,香港人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根据我国划分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答案:(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

2、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1.本案中可否

3、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答: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

4、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3、2004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

5、资诈骗罪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问题: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答:(1)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陪同审计局工作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搜查应当在立案后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并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张某仅出示工作证是不对的。ofw

6、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张某扣押帐薄给公司出纳打收条不对,扣押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7、。4、王某涉嫌走私犯罪,经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将其逮捕。第四天由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发现王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于是打电话告诉他的妻子,王某已被逮捕并需住院治病。问:本案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上有何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发现王某有乙型肝炎后可以怎么办?答:(1)公安机关没有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没有在24小时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王某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被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5、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

8、,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蒋某应被提起公诉。但是蒋某却辩解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人员严刑拷打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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