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团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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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怀柔团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怀柔团校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社会团体办公室。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怀柔区委党校,迎宾北路30号。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共青团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青年工作部。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二)推荐校委会和监事;(三)有权查阅校委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出资者:团区委,金额:30000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培训团干部、团员青年;青年人才培养、人才开发;接受社会捐赠。第一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八条本单位设校委会,其成员为5人。校委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校委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校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

3、补校委会成员;(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校委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校委会会议:(一)校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校委会成员连命提议时。第十三条校委会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校委委员2名,校委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校长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校委会,委托必须在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校委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4、可举行。校委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校委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名。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校委会记录由校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二)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校委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校委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一)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三)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四)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

6、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一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正在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二)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

7、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资产管理、适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利息;(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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