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ID:19258525

大小:32.15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9-30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_第1页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_第2页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_第3页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_第4页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401(颁布时间)20120501(实施时间)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2号(文号)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2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12月

2、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

3、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4、、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形图测绘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形图测绘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

5、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

6、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组织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7、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

8、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规划、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第十二条 独立工矿区、农场、林场等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所在地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所属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