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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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篇一:以案释法  王XX诉南安市XX医院民间借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南安市XX医院因扩建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协商一致,于XX年1月30日向王XX借款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约定月利息%,并由南安市XX医院出具一份加盖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印章及公司股东签名的《借条》由王XX收执。事后,经王XX多次催讨,南安市XX医院无力偿还。双方于XX年1月28日进行协商,就借款事项确定了还款计划,由南安市XX医院另行出具一份《借条》交由王XX收执,并以新《借条》换回旧《借条》。南安市XX医院在新《借条》中承诺每季度付息一次,并于XX年1月30日前还本付息。事后,南安

2、市XX医院分文未支付利息,截止今日已拖欠利息达壹仟柒佰余万元。XX年12月16日,王XX起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南安市XX医院返还借款及利息,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南安市XX医院不是适格主体,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是借款人为由驳回了王XX的诉请。一审宣判后,王XX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未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经依法成立,并不具备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设立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应当报经主管机关审批,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后方为成立。

3、一审的证据材料显示南安市XX医院有进行审批登记,  是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而医院内部设立的“董事会”则无任何登记审批手续。南安市XX医院在一审中也自始至终未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依法设立“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登记的相关文件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即“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未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也未向民政部门申请团体组织注册登记,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二、南安市XX医院一审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质监局的《说

4、明》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认定“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省高院就本案在程序审理上诉案己作岀(XX)闽民终字第105号裁定,明确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职能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代码和信息化管理而颁发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因此,组织机构代码证本身不能证明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南安市XX医院并未提交“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况且,南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说明》表明福建省“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虽在XX年2月28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但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废置处理并失效。

5、这也足以说明质监局发的“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是错误性,是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因此,该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说明》  均不能作为认定“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具备法人资格、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依据。  三、南安市XX医院提供的署名为“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的《房产证》、《银行账户》、印章等材料并不足以作为认定“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据。  原审庭审中南安市XX医院已明确“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系南安市XX医院内设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而“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所取得的房产及资金实为其与南安市XX

6、医院之间的内部财产分配,实际上还是归南安市XX医院所有,因此,这并不足以作为认定其具备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的依据。“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印章未经审批系私自刻制。  四、从《借条》上记载“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向王XX借款叁仟万元,款项的实质使用者是南安市XX医院,“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系代表南安市XX医院对外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南安市XX医院承担还款义务。  南安市XX医院的管理制度是“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的经办人员陈XX、吕XX经手,加盖了私自刻制但长期保管使用的“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的印章向王XX借款叁仟万元,不管陈XX、吕XX是否在编,实

7、质上系代表南安市XX医院对外履行职务行为。南安市XX医院在原审中也明确承认:“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在收到王XX的汇款后,即将该款汇往南安市XX医院及用于支付扩建南安市XX医院所欠工程款。由  此可见,“南安市XX医院董事会”作为南安市XX医院内设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对南安市XX医院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拥有决策权,其借款行为实质上系代表南安市XX医院履行职务行为。另,《借条》的主文也写明“鉴于XX医院经营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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