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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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冲突申报制度  篇一: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防止利益冲突作为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正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XX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研讨会”,其主题正是“APEC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在我国,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高度重视,成为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今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概念  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

2、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亚太经合组织界定的防止利益冲突原则是:公务员要避免任何影响其个人或家庭财务利益的公务行为,避免接受任何与其职位、职能和责任冲突或容易产生冲突的职位、职责以及金融、商业、信托的或其他相关利益。  显见的事实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都必然具有两种身份,代表两种利益:一为政府官员身份,代表公共利益;一为私人身份,代表个人或其亲友利益。公职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必须恪尽职守,全心履行职务。因此,所谓防止利益冲突,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身份所代表的私人利

3、益之间出现冲突。  廉政制度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较早重视利益冲突的问题,并探索出许多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措施。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回避。  如美国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必须作出书面保证,保证自己在工作中如果遇到涉及自己股份利益的事时,就不再参与这项工作。投资利益的申报和处理。如香港规定公务员有申报利益冲突的义务。一旦存在“主要官员”的投资或利益跟他的公职有或似乎有利益冲突时,就可要求有关官员采取放弃投资利益、避免再购入有关投资利益或予以出售、把有关投资利益交由他人全权托管等措施避免利益冲突。从业限制。香港对主要官员从事商业性活动作出限制规定,要求主要

4、官员“在任期内,除非获得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不可作为主管、代理、董事或幕后董事、雇员或以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其他行业、商业、职业、商行、公司(私营或公营)、商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公共机构或私营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或涉及上述有关职务”。资产处理。如加拿大要求公职人员任职后120日内,必须把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完毕,或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卖掉资产,或把资产委托给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离职后行为限制。如加拿大要求政府各部部长在离职后2年内(其他官员1年内)禁止到与其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较密切的公司任职;所有官员在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

5、准作为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单位打交道,不准代表其他国家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不准利用原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二、构建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议  当前我国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共同构建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  突的相关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包括回避制度和从业限制两项。总体来看,我国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并非完全阙如,但与廉政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制度设计还存在相当的距离,可从几个方面健全和完善。  完善回避制

6、度。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如回避的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回避制度包括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三项。具体来说,地域回避中,应当回避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究竟是哪些部门,并不具体,可进一步明确为“负责组织人事、财务、行政审批等重要权力部门或乡级、县级机关的内设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同时,公务回避中,以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公务回避的核心条件,但法律中并未进一步明确究竟何谓“利害关系”,可进一步对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各种利害关系作出具体列举,明确“其他可能影响

7、公正执行公务的”利害关系,是指除本人利害关系、亲属利害关系外的,与当事人之间是密友、同事、同学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关系,或公务员与所处理的事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等。此外,对回避程序,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不经申请的直接决定回避三种方式。但整个回避程序中仅有回避方式的原则性规定,其他如回避申请的法定期限、当事人提出回避的具体方式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裁定是否需要回避的“机关”,公务员法第70条也仅笼统规定为“机关”,究竟具体是指哪些机关,语焉不详。  健全从业限制制度。从业限制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鉴于我国特定的历史、现

8、实原因,有关公务员从业限制的规定几乎空白。公务员法仅简略地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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