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废止,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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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教制度废止,社区矫正  篇一:劳教制度废除后违法行为矫治问题  浅析劳教制度废除后违法行为矫治问题LHH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终成为历史。那么,后劳教时代,违法行为的矫治问题必然会被提

2、上日程。  关键字:劳动教养社区矫正违法行为教育矫治  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放在社会上又会造成危害的人采取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以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处罚措施。劳动教养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的、刑法又没有相应罪名,重新放回社会又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人;另一类是“刑法边缘行为”,即形式上符合某一罪名,但是并未达到刑法处罚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3、。[1]  一、正视废除劳教制度的影响  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入,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凸显,其不正当性、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的缺陷是难以克服的。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论证,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走到了尽头。但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后续问题,正视这些问题,也是后劳教时代我们面临的唯一选择。  (一)公安机关面临的选择  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但是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在其替代措施还未成熟之前,公安机关的巨大压力可想而知。劳动教养废除后,曾经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即那些所谓的“大法不犯

4、,小法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人应该如何处理,必然会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  道难题,这不仅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造成重大冲击,也将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模式提出极大挑战。虽然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早已被提及,但是当到了真正被废除的时候,很多机关也还会感到措手不及,对立的教养制度的依赖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会完全消除,这必然会导致相应的措施可能会跟不上。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结果:其一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可能会扩大警力,加大对社会的控制,公民个人的权利空间相对缩小,公民个人权利被侵害的潜在威胁在无形中增加;其二便是劳动教

5、养制度的替代手段的选择,为了片面追求某种效果,一些非法的或者不合理的手段可能会盲目地被采用,极其容易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当中。但是,上述问题都是可以预料到的,所以可以提前防患于未然,急早出台应对措施,减轻这种情况的影响才是首要目的。  (二)社会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我国的违法犯罪行为呈逐年上升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甚至危及当政者威信和形象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频频发生。虽然我们倡导现今是权利本位的社会,但是社会管理者不会为了保护犯罪人的权利而把放松对犯罪的惩罚。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使社会丧失了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整

6、个社会面临的压力加大。犯罪行为虽然是极少数,但是对社会的危害是广泛存在的,这时可能就会出现权利冲突,如何平衡这种冲突,而是尚待解决的问题。  对整个社会来说,违法犯罪活动是与社会同生共死的,只要有社会存在,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因此,一个社会有违法犯罪活动并不可怕。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宽容度正在加大,社会自身的净化能力正在一步步提高,对抗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能力也在增强。因此,社会不会因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而出现混乱甚至倒退。  二、“后劳教时代”的违法行为矫治  根据社会发展和法治推进的需要,废除劳

7、动教养制度,并对我国现有的教养形式进行梳理、整合、重构犯罪预防的制度模式,涉及到国家权力控制和社会安全的敏感神经,直接面对着诚实公民和违法犯罪人之间的人权冲突。一方面,我们既不能继续坐视法律活动自身的不透明现象,更不能容忍警察权力的恣意滥用;另一方面,又必须正视转型期间社会流动加快,城市、农村预防犯罪的能力相当脆弱的现实,并承受因社会犯罪不断增加带来的巨大压力。[2]因此,为避免更大的社  会风险,增强制度活动的可预测性,有必要选择一条相对稳妥又不断进取的制度建设的道路。  (一)劳教对象的分流处理  劳教制度被废除后

8、,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其一,行政化处理,即主张将原劳动教养的内容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其二,刑事化处理,即主张将原劳动教养的内容纳入刑法的范围,不过,对纳入刑法后的原劳动教养行为的制裁,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保安处分的一部分,也有的学者主张作为刑罚的一部分归入轻罪。其三,行政化和刑事化双重处理,即主张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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