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事故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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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事故追查制度  篇一:事故追查责任制度  事故追查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井正常生产,特制定各类事故追查责任制度。  人身事故:安检部组织追查会,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值班领导、有关部室、事故单位、当事人参加。  机电、运输事故:机电部组织追查会,机电副总经理主持,有关部室、事故单位,当事人参加。  顶板事故:生产部组织追查,生产副总经理主持,有关部室、事故单位,当事人参加。  一通三防事故:通风部或防突部组织追查,总工程师主持,有关部室、事故单位,当事人参加。影响情况追查会:调度

2、中心组织追查会,公司值班领导或生产副总经理主持,有关部室、事故单位,当事人参加。  各类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追查,查明原因,划清责任,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安检部备案,需交公司领导研究的应及时拿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其它事故:由总经理、公司值班领导临时决定。  篇二:事故追查、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以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事故追查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

3、75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由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公司、选煤厂进行配合。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不组织

4、调查的,由公司进行组织调查,选煤厂指派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第五条事故责任划分  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  责任。  (二)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拒不执行安全检查部门安全检查意见的。  5、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6、对职工反映的安全隐患不重视、不处理的。  7、有其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  2、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选煤厂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处理决定。  (三)综合科根据选煤厂厂领导班子会议决定,通报对事故及责  任

6、者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结果反馈公司安监局和人力资源部。  (五)安监站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选煤厂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中煤集团公司、华晋公司要求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对一般重伤、轻伤事故责任追究  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相关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下列非伤亡责任事故,根据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降级、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和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事故单位10万-20万元经济处罚:  (1)选煤厂一级非伤亡事故;  (2)生产(工作)场所重大、特大火灾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的充装、储存场所严重泄漏、流失或火灾、爆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4)放射性物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放射性物品的辐射量超过国家标准造成事故或流失的。  2、发生下列

8、非伤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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