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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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召回制度对策  篇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浅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复杂程度的提高,出现了大量因缺陷产品而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如XX年“三鹿奶粉”事件,XX年“蒙牛特仑苏”事件,它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对于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因此,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已是当务之急。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政府应该结

2、合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适用范围必要性建议措施  【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商品种类日益丰富。由于产品设计、生产、指示等环节的失误和不完善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不断增加。本文首先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状等方面入手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凸显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价值,随之对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意义及目前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对策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

3、概述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它具有法律主体的宏观性、损害后果的事前预防性、价值取向上的社会本位性和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等  1  特性。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20世纪60年代,美国制定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4、》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召回信息,并对缺陷汽车进行免费修理。此后,美国逐步在《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等几项立法中也涉及了产品召回规定。在美国之后,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也都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惯例,对此我国也应积极关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信息。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缺陷产品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

5、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1]。而且,《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内容也与之有密切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缺陷产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有:《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的“召回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颁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

6、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施行[2]。  观之,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仅限于汽车、食品、药品和儿童玩具。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不仅适用于汽车、食品等,而且适用于一切可能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危害公众安全的产品。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召回产品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品、食品与药品、化妆品、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环境产品、机动车、船舶等。其监控涉及产品在15000种以上,具体包括儿童玩具与用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打火机、日化产品、运动用品与设施、室外用品、

7、家具、其他家用器具等一般消费品,习惯上分为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等六大类。  三、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不足  (一)立法层次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  根据上文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现状的分析,我国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分布在《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从这

8、些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大多数是部门规章,其立法层次较低,涉及面较小,执行力相对较弱。而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已比较成熟,已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  (二)主管机构权责过于集中  主管机构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其职能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缺陷产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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