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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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八)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不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但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执行职务所致。国家机关工作

2、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侵权。(3)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对单纯的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缺陷

3、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该产品存在缺陷。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应当由购买者根据合同法向销售者索赔。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

4、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注意几点:(1)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但不得向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索赔。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

5、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2)注意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3)注意《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一定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没备条件下,即

6、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具体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其他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也应当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是损害由受害人

7、的故意造成。受害人的故意应由作业人举证,因此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有过失,仍应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污染环境、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的行为。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地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等等。(2)该污染环境的行为须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非所有污染环境

8、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只有违反了有关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侵权。(3)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企业又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其排污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种情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五、地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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