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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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论文提要」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发挥该机制的积极效益,是我们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法官助

2、理制度的试点单位,通过施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实践论证。笔者根据该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情况,试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证参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关键词」法官助理制度构建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制度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1]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后,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所产生的外在力量的推动下,各项体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纵深化发展。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已日益成为我

3、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在过去十年里,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倾注了大量精力,强化公开审判,陆续对案件的流程管理、审前准备程序、证据制度、审判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得到了提高。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人民法院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统一规划,一些改革举措在实际运行中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甚至遭到一定程度的抵制;司法改革基本保持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零敲碎打状态,审判方式改革开始出现了“瓶颈问题”。究其原因,产生瓶颈的症结并非在于新制度的

4、本身,而是在于审判组织方式制约了新制度的适用。一、当前我国审判组织的现状及弊端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审判委员会、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具有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权。独任庭和合议庭则是人民法院具体承办案件的审判组织。独任庭是指一名法官主办案件,一名书记员为法官从事记录等辅助性工作的“一审一书”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指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主办案件,一名书记员为法官从事记录等辅助性工作的“三审一

5、书”的审判组织……不难看出,在独任庭和合议庭这两种具体审判模式下,不管是“一审一书”,还是“三审一书”,都维持了一种“法官+书记员”的固定模式。在这种“法官+书记员”的固定模式中,法官对书记员具有领导、管理和培养的职责,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下,法官与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很难认识到各自的独立价值,法官不仅经常地做些本属于书记员的工作,也常常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给书记员去做,“自审自记”或“书记员单独开庭审案”的现象比比皆是。此外,送达之类需要两名法院人员进行的

6、工作,也往往由法官偕同书记员一同进行,这样的事务性工作往往占用了法官大量时间。在这种法院系统普遍实施的“法官+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下,法官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法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此,这种不科学的职责分工,不仅造成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违背了审判规律;曲解了现代司法理念所追求的公正、效率的价值目标。依据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并作出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和独立担任审判的审判员均须执行。审委会集体讨

7、论案件并作出决定的形式,不仅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状;而且审委会集体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没人承担责任,这同样不利于审判责任的承担。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法制与世界的双接轨,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院的受案数量也随之逐年大幅上涨。在案多人少和大量繁杂性审判事务性工作压力的情况下,法官根本没有时间去及时充电,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水平。另外,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诉讼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低素质的法官队伍与“法官+书记员”的审判组织已经无法满足改革的需要,甚至成为了

8、改革的障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的实现。002年12月8日,在“大法官讲坛”开幕式上,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演讲中指出,现行法院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二是审判活动行政化;三是法官职业大众化。[2]首先,法院的工作受地方政府和党委领导,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党委定编,法院的经费和工资需要地方财政划拨,法院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形成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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