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ID:19349911

大小:41.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01

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直属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原则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与单位共同缴存,每月缴存一次,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章缴存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8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

3、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第九条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第十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第十一条同一单位应选择统一单位缴存比例,特殊情况需选择多个单位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第十二条缴存

4、比例需作调整的,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后方可按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第十四条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补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分期补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十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缴存的;(二)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三)因工资基数误

5、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需补差额的;(四)单位缓缴期满的;(五)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8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第十八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按有关部门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以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手续的,应当

6、选定一家受委托归集业务银行(以下简称归集银行)办理,原则上签订《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单位应当安排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由单位根据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

7、法人登记证书》。第二十一条自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二十二条8单位整体合并、分立、撤消、重组、破产、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登记,除提交《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一)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二)单位破产、

8、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